中国投资银行借贷合同中国投资银行分行贷款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同编号:字第  号     建设项目:  借款单位:  主管部门:   签订日期:   年  月  日  签订合同单位:  (以下简称甲方);  中国投资银行            分行(以下简称乙方)。  根据国务院(1985)29号通知发布的《借款合同条例》和《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》,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     项目所需资金,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,为明确各方责任,特签订本合同,共同遵守。  第一条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外汇    (大写),其中:    本金,建设期利息;人民币      (大写)元,其中:     本金元,建设期利息元     (以下简称“贷款”)。  上述贷款,已包括按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准备贷款协议支用的外汇(大写)  第二条贷款期限自 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,其中宽限期自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。  第三条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,都必须在乙方开立帐户。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,甲方应向乙方提送本年度“投资贷款年度用款计划”(以下简称“用款计划”);并在项目用款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天前,提送下年度“用款计划”,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按季存入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使用,自转存之日起,乙方计收贷款利息,同时对未支用部分的存款,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。  第四条乙方按审查同意的用款计划,保证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资金